辽食药监办械〔2018〕16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辽宁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食药监械发〔2017〕13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全面梳理分析2017年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基础上,结合监督抽验、不良事件监测等情况,省局重新调整制定了《辽宁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规范现场检查流程,切实保证分类分级监管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017年1月23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目录》(辽食药监办械〔2017〕5号)废止。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