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食药监公告〔2015〕17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8号),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辽宁省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申报程序》,现予发布,并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申报程序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4日
辽宁省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申报程序
一、申报条件
辽宁省㊣ 内已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证书,或已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生产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二、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的复印件;
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的复印件;
5.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及中英〖文内容一致的自我保证〓声明;
上述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如是复ω印件的还须提供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提交《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登记表》和其他申请材料。
2.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企业生产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或◆企业在涉案处理期间的,不予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并说明理由※。
四、办事咨询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电话:024-31605490
五、监督机构及电话
监督机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电话:024-316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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